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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高尔夫新规则修改 规章部分 (一)

发布时间:2008-4-7 16:42:01  人气:  作者:佚名  来源:环球行业信息资源网

规则部分(一)

规则1-2 对球施加影响——增加说明部分阐明如何才算严重违反规则1-2

违反规则1-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在严重违反规则1-2的情况下,组委会可以处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注释:球员被认为严重违反规则1-2,如果组委会认定他对球的位置或运动施加影响给予了球员明显的有利条件,或导致其他球员明显的不利条件。

规则4-1 球杆——修改了规则以减轻处罚,携带但未使用不合格的球杆或违反了规则4-2的球杆,处罚由取消资格修改为视同携带超过14支球杆。

4-1.球杆的形状和构成

  a.总则

球员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属规则II中阐明的规定、规格与解释。

说明:赛事组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比赛条件要求球员所用的木杆必须在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已通过模型和角度的鉴定的高尔夫木杆头列表上。

  b.磨损和改造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符合规则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视为是新球杆,其被改造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4-2.打球性能被改变和附加物

  a.打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得通过调节或通过其它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球的运动为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携带但未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的处罚:

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犯规被发现在两洞之间时,处罚被施加到下一洞。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注释1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注释1

一旦发现任何由球员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规则4-1或规则4-2,该球员必须立即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同伴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否则,他将被取消资格。

使用了违反规则4-1或规则4-2的球杆处罚:取消资格。

如果在障碍物里面或上面、位于异常球场状态中的球在寻找过程中误被移动,并不受罚;除非球员选择按照规则25-1b的处置程序,否则球必须被放回原处。除非球员选择适用规则24-1b,规则24-2b,或规则25-1b进行处置。如果该球员重放置球,如果允许他仍可以按规则24-1b,规则24-2b,或规则25-1b采取处置程序。

规则12-2 辨认球——修订允许球员在障碍区内拿起球辨认(参见规则15-3的相应修改)

如果球员有理由相信一个静止的球是属于他的球并有必要拿起来进行辨认,他可以拿起球……如果该球是球员的球,球员未遵守该处置程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拿起了没必要进行辨认的球,他要被加罚一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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