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球杆的形状和构成
球杆是设计用于打球的用具。
推杆主要是设计用于球洞区上、杆面倾角不超过 10 度的球杆。
球员的球杆应符合本规则的条款和附属规则 II 间明的规格与解释。
A. 总则
球杆应由杆身个杆头组成。球杆的所有部分应当固定使球杆成为一个整体。除了重量外,球杆不得被设计为可调解状(另见附属规则 III )。球杆不得与传统和习惯的形状、构成有本质的不同,并且除了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有外在得附加物。
B. 杆身
杆身应是直的,其方向的弯曲和扭曲特性应相同,应直接或通过一简单的颈和 / 或接座与杆头跟部相连接。推杆的杆身可以与杆头的任一点相连。
C. 握柄
握柄由为球员握杆设计的杆身部分和出于能够握紧球杆目的而附加的任何材料组成。握柄应是直的并且在形状上应是简单的,应延伸至杆身的末端,并且不得被加工成手的任何部分的形状。
D. 杆头
杆头的跟部至趾部的长度应当大于杆面至背面的厚度。一般来讲,杆头在外形上是简单的。
杆头应当只有一个击球面,只有推杆可以有两个特性相同并且两面相对的面。
E. 杆面
杆面应当坚硬而不易变形(推杆可有某些例外),除附属规则 II 允许的标记外,应是平滑的而且无任何程度的凹度。
F. 磨损和改造
符合规则 1 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是符合规则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视为是新球杆,其被改造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G. 损坏
如果球员的球杆因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而不再符合规则 4-1 的要求,该球员可以:
(I) 在损坏的状态下继续使用该球杆,但是仅限于在出现损坏的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使用;或
(II) 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进行修理。
因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以外的原因被损坏而不再符合规则的球杆不能继续在该轮中使用。
2、打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能通过调解或通过其他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如果球员球杆的打球性能在一轮中因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被损坏而改变,该球员可以:
(I) 在被改变的状态下继续使用该球杆;或
(II) 在没有不正常延误的前提下进行修理。
如果球员的球杆因为在正常球场状况下打球以外的原因被损坏而导致打球性能被改变,该球杆不能继续在该轮中使用。
在不改变打球性能和没有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球杆在一轮之前发生的损坏可以在一轮中修理。
3、附加物
不得影响球的运动为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违反1、2或3的处罚:取消资格。
4、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a. 球杆的选择与更换
球员开始规定一轮时,其球杆不得多于十四支。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为该轮选择的球杆,除此以外,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他可以:
(i) 如果他出发时的球杆少于十四支,在总数达到十四支以前补充任何支;
(ii) 以任何球杆更换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打球而变得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不得通过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补充或更换球杆。
b.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的伙伴所携带的球杆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十四支。
违反规则 4a 或 b 的处罚,不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数量是多少:
比洞赛 ---- 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比杆赛 ---- 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 ---- 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定分式比赛 ---- 见规则 32-11b 的注释。
c. 多余球杆的不使用的声明
一旦发现任何有球员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本规则,该球员应立即发表不使用声明,并且在该轮中不能继续使用。
违反规则 4c 的处罚:取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