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总则
球员使用的球应符合附属规则 III 中规定的最大重量、最小尺寸、球体的对称性、初速度和总和距离的规格要求。
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要求球员使用的球必须是在由圣安德鲁斯皇家古
代高尔夫俱乐部发行的最新《符合标准的高尔夫球一览表》中有记载的球。
2、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其打球性能为目的的在球上施加附加物。
违反规则 1 或 -2 的处罚:取消资格。
3、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一个球上有明显的切痕、裂痕或变形,则该球为不适于使用之球。如果只是单纯因为粘有泥土或其他物质、表面有划痕或擦痕、涂漆损坏或退色,则不能视为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球员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球成为不适于使用中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球成不适于使用之球,他可以在该洞的打球中不受处罚地将球拿起,以确认它是否不适于使用。
在拿起球之前,该球员必须向比洞赛中的对手、比杆赛中的计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球的位置,然后,他可以拿起球,在不擦拭球的前提下进行检查,同时必须给予他的对手、计分员或同伴比赛者检查该球的机会。
如果他未履行这一处置程序,他要被加罚一杆。
如果在正在打球的一洞中球被确定为不适于使用之球,球员可以另一支球替换,并将替换球 放置在初始球原来所在的位置,否则,初始球就要被重新放回原位。
如果因为击球尔使球破裂成两片以上时,该次击球应被取消,球员应在尽量接近初始球原来所在位置的地点打另一球而不受处罚。
